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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4年!嘉必优N-乙酰神经氨酸侵权诉案终审胜诉

11月3日,嘉必优 (688089)发布《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胜诉的公告》,披露其与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的商业秘密纠纷迎来终审结果——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中科鸿基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求”判决,嘉必优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核心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的自主知识产权获法律确认。

天河马新闻

11月3日,嘉必优(688089)发布《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胜诉的公告》,披露其与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的商业秘密纠纷迎来终审结果——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中科鸿基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求”判决,嘉必优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核心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的自主知识产权获法律确认。

回溯案件脉络,纠纷始于2021年12月。彼时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侵权为由,将嘉必优、其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科鸿基主张,嘉必优与中科光谷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菌种组合及N-乙酰神经氨酸生产应用技术”,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汤臣倍健恶意使用该产品,据此提出四项诉求:停止侵权并销毁设备载体、全国召回产品、公开道歉,以及赔偿500万元经济损失+15万元维权费用+全部诉讼费,涉案总金额达515万元以上。

2024年7月,案件迎来一审转折。广东高院出具(2021)粤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中科鸿基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中科鸿基自行负担。

但中科鸿基不服判决,于2024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全部诉求,同时要求三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该案,案号为(2024)最高法知民终1078号,正式进入二审程序。

近日,嘉必优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判决明确“中科鸿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同时明确,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7850元,均由中科鸿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意味着案件尘埃落定。

对于此次胜诉,嘉必优在公告中强调,涉诉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系中科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成果,公司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终审胜诉不仅印证了该技术的独立性与有效性,更扫清了核心产品市场开拓的法律障碍,为其在人类营养、美妆个护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客户开发奠定基础。

据披露,嘉必优未来将通过多组学技术深化该产品的机理与功效研究,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进一步强化生物技术领域的竞争力。

2025年前三季度,嘉必优实现收入4.28亿元,归母净利润1.2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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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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